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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四川扶贫”商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川日报    2018年08月03日

    我省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

  本网讯(颜斯睿 王成栋)8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今后,企业购进贴有“四川扶贫”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将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省明确,在本轮(2011-202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剩余的期限内,对88个贫困县范围内所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要求,扎实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帮助贫困地区特色、优势农产品打开销路、扩大市场。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省税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此外,意见还分别从用好民族自治区域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政策,税收支持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保险力度,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支持力度,加大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扶贫优惠政策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政策措施。

  省税务局将形成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并对照清单在88个贫困县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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