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19年02月11日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全省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全省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全省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使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更趋合理,国有金融机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为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资本布局更加合理。通过股权合作、兼并重组等途径,实现国有金融资本有进有退、突出重点,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结构不断优化,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本管理更加完善。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区分行业类别,科学设定差异化监管目标,加强资本运营绩效考核,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国有资本效益明显提高,国有金融机构实力显著提升。
——党的建设更加强化。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
(三)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或虽未出资但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政府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结构。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进退机制,合理确定全省金融总分机构利益分享机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培育和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省属金融控股平台和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做强做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同质化金融资源整合,简化金融企业集团管控体系层级。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政府授权财政厅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以下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政府原授权其他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资本,根据政府新的授权,将出资人变更为同级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将政府原授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授予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工资分配监管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部分地方条件暂不成熟的,财政部门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不变。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七)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和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八)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重点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严禁以贷入股、虚假注资等行为,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九)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聚焦企业财务、重大决策、产权流转等关键业务和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调查,依法查办违法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健全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
(十一)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规范省内各级政府与省内各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十二)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对主要承担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性国有金融机构,在考核经济效益、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等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其承担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主要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性业务的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投资回报、创造价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同行业对标、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按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十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的领导作用。
(十七)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有关规定,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提名、考察、任免有关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十八)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十九)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积极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五、全面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创新金融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聚集“高精尖缺”金融类人才,建立健全导向鲜明、激励有效、科学规范的金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完善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特殊支持政策和创新型金融人才培养体系。
(二十二)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二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力量,配优配强工作人员,为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撑。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二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合理界定并厘清出资人职责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的边界。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落实好国有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对相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要求。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