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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修订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

四川日报    2020年03月23日

鼓励更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本网讯(记者 殷鹏)为加快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鼓励更多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区别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与非达标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不再扣罚财政资金;二是允许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质量指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三是对超出一定范围内波动的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扣减40%的激励资金。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激励办法不变。

  办法明确,省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同比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分为基本目标任务和奋斗目标任务。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或约束;二是对各市(州)当年达标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

  记者了解到,今年省级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共1.5亿元,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占比70%,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占比30%。 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分档扣收、等额扣罚”方式处理。每年初,省财政将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市(州)。次年初,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值得关注的是,已达标市(州),在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波动范围内的全额奖励预分配部分;超出波动范围且变差的,扣收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的40%。

  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则按照“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方式处理。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

  “扣收、扣罚资金将继续统筹用于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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