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20年06月23日
核心提示
●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可打破流域区域壁垒、各自为政的办案格局,形成流域内审执一体化司法大保护格局
●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有两大职能,一是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法律宣传,使大家树立爱护环境的理念
6月5日,第49个“世界环境日”,阿坝、成都、乐山等8个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及两家科研技术单位签署《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8+2”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决定通过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携手保护岷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高峰透露,我省正统筹建立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核心,辐射省内岷江、沱江、嘉陵江三大流域范围的“一园三江”跨区域司法协作体系,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探索环境资源跨区域一体化保护模式。“希望通过探索环境资源跨区域一体化保护,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川报记者 刘春华
“朋友圈”越建越多
地处长江上游的四川,在司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各地各层级法院不断进行跨区域司法协作探索,建起一个又一个“朋友圈”。
近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审结。2019年5月,长江禁渔期内,被告戴某和罗某二人在纳溪区安富街道附近的长江边电捕鱼。经泸州中院指定,此案由龙马潭区法院审理。
另一起非法采矿案,2018年11月,被告陈某和李某二人在长江禁采期内进入合江县大桥镇长江村禁采区,以帮助当地农民修路为名,非法开采河滩上的河沙并对外销售。此案也由龙马潭区法院审理。
两起案件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但最后都由龙马潭区法院审理,源于泸州中院探索水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按流域集中管辖,凡是长江水产品刑事案件均指定由龙马潭区法院集中管辖。
这样的探索不只发生在泸州。自贡中院将全市沱江干流水域和主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案件,分别指定由富顺县法院和荣县法院集中管辖。
发源于不同地区的岷江、沱江、嘉陵江,流过不同市(州),最终汇入干流长江。支流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影响干流的生态环境安全。
地处长江上游的四川,在司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各地各层级法院不断进行跨区域司法协作探索,建起一个又一个“朋友圈”。
在岷江流域,阿坝、雅安、乐山等8个中院和两个科研技术单位抱团;在沱江流域,泸州、自贡、内江等7个中院结成“盟友”;在嘉陵江源头,四川广元、甘肃陇南及陕西汉中、宝鸡三省四地中院建立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长江边,泸州泸县法院、龙马潭区法院与重庆法院、渝北法院牵手,探索构建濑溪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记者采访中发现,从长江干流到支流,从市域内、省域内法院间到毗邻省(市)法院间,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朋友圈”正越建越多,已覆盖全省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这些法院力图通过协作,打破流域区域壁垒、各自为政的办案格局,形成流域内审执一体化司法大保护格局。
尊重环境整体性
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必须遵循流域的自然整体性,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
生态环境保护,为何要探索跨区域司法协作?
“跨区域司法协作,是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探索环境资源保护一体化,有利于化解区域分割与流域、生态功能区整体性的矛盾。”高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必须遵循流域的自然整体性,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
“现实中发生的一些环境污染案例,证实跨区域司法协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广元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冬梅说,由于水的流动性,往往污染发生地在上游一个行政区域,而产生破坏性后果地又在另一个行政区域。
以地处嘉陵江中上游的广元为例,前几年,广元相继发生锑污染、柴油污染等,影响城区及沿江城镇数十万人饮用水安全,但导致这些污染事件发生的污染源头,均不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
“流域各管一段,环境保护各治一截,违背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整体性。”一些中院、基层法院的相关人士表示,行政区域分割与流域整体性、部门分治与生态系统性间的矛盾,弱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比如,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可能会出现偏差。
更多法院希望通过跨行政区域司法协作中的保护、共建、共享原则,共同应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汇川介绍,前些年,该市一些“补种复绿”案件,基本在案发原地零星随机补种,缺乏科学指导和后期监管;有些案件中,前期刚补种,后期又面临征地拆迁等问题。今年,广元建立和打造集中“补植复绿”生态教育基地。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建立后,还将与相关法院共建和打造以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秦蜀三国文化遗产保护为代表的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践基地,融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于一体。
科研技术单位的加入,为解决目前环境案件中生态修复标准缺乏的问题进行技术支持。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总经理何涛表示,作为四川唯一一家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司法协作技术单位,将为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性司法开展、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等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注意三方面问题
司法协作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注意司法协作的效力。注意流域环境案件的管辖。注意多维主体的协调。
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如何才能实质有效?
“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有两大职能,一是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法律宣传,使大家树立爱护环境的理念。”赵冬梅认为,从预防犯罪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环保宣传比环境审判的意义更大。“人人都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就不会发生破坏环境的案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穿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制度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各地地方司法机关将环境司法协作作为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抓手,开展多样化探索。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1155件,审理环境民事案件2189件,审理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014件。
但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认为,司法协作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注意司法协作的效力。目前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流域司法协作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实践中的流域司法合作协议多冠之以“框架协议”“意见”“行动方案”等名义,实施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不足,宜对司法协作具体落实内容、保障机制多加考虑。
注意流域环境案件的管辖。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未对环境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流域司法协作尝试的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只能采用指定管辖方式,这种“一案一指定”带有较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注意多维主体的协调。目前,由法院推动的环境司法协作,对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在协作中扮演的角色尚不明确。流域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证据收集等方面加强协作,也要求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加强协作。比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行政磋商等。
“建议加强流域城市群公、检、法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例如,可通过电子化信息平台互通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实现办案尺度的相对统一。”左卫民表示,还可以考虑建立流域城市群常态化宣传协作机制,由公、检、法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融媒体宣传格局,提升流域保护的整体意识。
省高院副院长熊焱表示,通过环境司法的有力介入,可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制止非法活动造成的动植物种群消亡和生态环境功能减退,保护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