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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永远是发展的基础和底色

《甘孜日报》    2014年04月15日

   甘孜州全力补短板,建设田园牧歌式家园

    ■ 中国环境报记者 王小玲 通讯员 王琴华
    蔚蓝的天空、金色的阳光、绿色的草原、美丽的雪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大美天成,是诗意栖居的家园、生灵恒美的净土。
    “山清水秀但贫穷落后不是我们梦想中的家园,生活富裕但环境退化也不是我们追求的生活。我们必须善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经济发展。”甘孜州委书记胡昌升在首次全州环保工作大会上明确了甘孜州未来的发展方向。
    绝不让环境问题成为群众幸福生活的绊脚石
    甘孜州自然环境稳定性差,生态易损坏难修复,同时,自然灾害频繁多发,加之人类活动对环境承载力带来的影响,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生态将永远成为甘孜州发展的基础和底色。”通过传声器,胡昌升一句朴实的话让在场的所有人听到了甘孜州推进生态立州的决心。
    胡昌升表示,甘孜州政府将竭尽全力珍惜呵护每一个美的元素,建设田园牧歌式的生态家园,绝不让环境问题成为群众幸福生活的绊脚石。
    近年来,甘孜州提出了“生态立州、产业强州、科教兴州、依法治州、和善安州”五大发展战略。通过努力,除了生态立州以外的四大战略均已得到全面部署和科学推进。
    如何补齐这一短板,在未来几年里一步一步实现生态立州?
    甘孜州明确了未来几年的生态环保目标:2014年,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项目争取,严格控制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大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抓好总量减排工作等。
    2015年,全面实施生态保护与建设,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保障生态安全;加强生态保护与治理,维护两江一河安全;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改善人居环境条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
    2016年,重点发展提升生态产业,全力推进全域旅游;有序开发绿色能源,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推进飞地工业园区建设等。
    确保生态红线不被逾越
    “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善守红线’的原则,量身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尽快研究制定《甘孜州资源开发环境管理办法》和《甘孜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办法》,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确保生态红线不被逾越。”胡昌升的话掷地有声。
    甘孜州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不宜勘察的探矿权,将用3年—5年时间按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消化退出。同时,加大对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环境监管力度,以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重点污染源的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为重点,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维护生态环保法规的严肃性。
    有退有进,有压有保。在严管严查的同时,甘孜州鼓励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特色民族文化产业和特色中藏药业,提出要走出一条具有高原特色、甘孜特点的生态农牧业发展之路,坚持生态经济发展、绿色产业富民,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村,把新村建设成为延续历史文脉的载体、百姓宜居的美好家园、广大游客的快乐驿站,给子孙后代留下田园风光和农牧区生活情趣。
    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加大藏区投入的机会,用3年——5年建成较为完备的垃圾、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加强农牧区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推行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牧区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生态环保工作两次以上
    2013年,《川西藏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已获得国家批准,项目总投资达94亿元。
    “全州一定要以此为新的起点,进一步编制好、申报好、争取好、实施好生态环保项目。”胡昌升表示。
    他具体部署要求,发改、环保、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要立足《甘孜州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瞄准国家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四川实施川西北草原生态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水资源保护等生态安全工程,强化与国家部委、省级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大力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筛选与申报工作。
    各县要根据自身实际,落实专人负责生态环保项目的对接与争取工作。例如针对水土流失影响巨大的情况,色达、丹巴两县要积极争取岷江上游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项目建设,除康定、泸定外,其他14个县要积极争取金沙江上游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项目建设,推动环保政策转化为环保项目。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保规划及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县对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必须深入研究,勇于担责,切实整治。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全州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污染防治和环保职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紧密衔接,自觉履行自身的环境监督管理责任。
    胡昌升特别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保的领导责任,各县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研究生态环保工作两次以上,县委书记每年至少要到现场开展生态环保工作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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