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1年01月07日
明确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防火期
本网讯 日前,州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明确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建立火灾防患责任体系,明确火灾防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应当适时发布防火令,严禁人员随意进出封山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居民生产生活用火。
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点放孔明灯、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确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野外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违反规定和防火令的,各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林草、应急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记者 兰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