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21年01月18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共治、市场导向和依法治理基本原则,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凝聚各方力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市县党委、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关于承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向解决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等生态环境问题倾斜,市县财政承担本地主要环境治理支出责任。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开展美丽四川和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建设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在县域经济发展考核中加强生态文明指标考核,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
(四)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反对、严肃查处“一刀切”。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动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车用成品油、家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持续对用能用水产品开展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探索建立四川省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支持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统筹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推行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公开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整合现有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涉生态环境问题投诉,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探索环保设施线上“云开放”。健全环保重大决策及重大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探索设立生态环保公益小额资助项目,支持鼓励环保组织在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调研实践等方面实施公益项目。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教材,丰富生态文明教育内容。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四川省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研究制定四川省公众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方案。
(十二)弘扬美丽四川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传播平台,创作生态文学、公益广告等生态文化产品,挖掘、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典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公园等,规划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生态产品、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环评预审制度,按规定对重大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四川省重点行业环评技术规范。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建立健全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草原资源管护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
(十四)加强司法保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在省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
(十五)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监测监控自动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立大数据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六)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能由市场提供的,都可以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七)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智能化、高端化。引导环保装备企业向具有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十八)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推进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争取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环保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高效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研究高寒高海拔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
(十九)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并落实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健全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落实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四川)”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严格执行政务失信追责问责制度,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一)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工作机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探索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白名单”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将环境信用作为企业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的重要参考。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二)完善和落实法规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研究。支持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针对生态环境治理特定问题开展精细化立法。深化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和联动执法。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四川省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十三)完善环境保护标准。探索建立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程序,加强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环境保护标准研究与制定。探索在重点领域联合制定或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推动成渝地区环境保护标准统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二十四)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扩大流域横向补偿实施范围。推动发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专项债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十五)完善金融扶持。探索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集团,依法研究设立四川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施碳资产能力提升行动。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依法依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扩大绿色投资,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PPP资产证券化。
九、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控。开展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风险评估与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二十七)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厘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各地潜在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强化环境应急演练。推进环境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装备专业化配置,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十、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