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21年10月25日
个人违法将被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明海
10月22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在四川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电动车禁入电梯”被写进这部四川地方立法。
“长期以来,对于业主、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甚至是政府执法部门均一筹莫展。”《条例》起草组成员、四川省住建厅物业管理专家伍三明说,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在密闭空间中发生自燃造成无处可逃的伤人事件,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条例》修订起草过程中,有代表建议制定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立法规定。起草组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在《条例》第74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中增加了“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理?伍三明介绍,如果违反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物业服务人遵照《条例》第102条的规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条例》第102条第2项规定,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如何及时制止?伍三明表示,这需要综合执法进小区进一步跟上。他介绍,《条例》第96条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