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22年08月18日
切实保障科研人员主导地位
●科研人员
科研项目执行中,在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等事项,切实保障科研人员作为创新主体的主导地位
●科研助理
全省在科研单位已开发科研助理岗位6828个,通过“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方式,为4380余个科研项目配备3703名科研助理
●验收评价
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验收(含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
过去对项目验收评价的结论只有“通过”“不通过”,现在调整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这不是简单的多出一个层次,而是激励先进,鼓励超额完成科研任务,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探索性□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莉莎
时隔4年,四川再次修订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近日,科技厅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基本架构,明确和强化了推荐单位和市县科技部门责任,赋予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更多自主权。
政府投入: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科技创新活动
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它有多重要?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楠看来,这是政府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它构成了我省的创新体系,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投入;另一方面,也弥补社会创新投入不足和空白地带,引导社会创新投入。
王楠分析,近年来,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科技计划改革一直是改革重点,“该如何放?放了以后怎么管?如何既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自由度,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在放和管中找平衡。”
减负放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
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其中提出,科研项目执行中,在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等事项,切实保障科研人员作为创新主体的主导地位。
此外,《办法》明确提出建立科研助理服务机制,切实将科研人员从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截至目前,全省在科研单位已开发科研助理岗位6828个,通过“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方式,为4380余个科研项目配备3703名科研助理。
减负的另一大表现是优化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办法》明确提出要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验收(含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
王楠注意到,除了减负放权,《办法》还提出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其中明确,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以及经验证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改进办法等因素,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置,不追究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任何责任。
强化管理:既严格管理又鼓励创新
科技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这次修订结合了近年来管理发现的问题,充分吸纳平时收集的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反馈的相关情况和管理实际。
“这是一次以问题为导向的修订。”王楠分析,在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需要完善。这当中,更多是涉及“放了以后如何管”的问题。
此次修订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过去对项目验收评价的结论只有“通过”“不通过”,现在调整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王楠分析,这不是简单的多出一个层次,而是激励先进,鼓励超额完成科研任务,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探索性。
《办法》优化了项目的结果管理,确保每个项目实施后有结论、能“销号”。项目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或发生弄虚作假、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的,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厅撤销项目。
王楠说,上述结果管理,既体现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又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此外,《办法》还严肃问责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分情况实行逐级问责的处理方式。例如,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