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府发〔2014〕20号 )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及后续市场监管方案》(甘办发〔2014〕23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高水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一)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等有关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其他规章政策。
三、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上级业务部门、州级、县级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审批事项
一是上级业务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1、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华办事机构
2、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
3、音像制品制作
4、电子出版物制作
5、出版物进口经营
6、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撤销、注销(含出版物印刷企业、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7、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
8、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总发行
9、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
10、著作权涉外机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1、文物商店
12、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1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
14、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
1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核。
1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核
17、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18、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审批
19、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变更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变更。
20、博物馆设立审批
21、设立文物商店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2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认定
23、文物拍卖、进出境审批
2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审批
25、设立付费频道初审
26、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初审
27、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初审
28、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初审
29、网上传播视听节目初审
30、广播电台、电视台初审
31、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32、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3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审批
34、电视剧发行许可
3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36、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3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
38、电视剧制作许可,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二是州级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印刷复印企业审批(含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4、外商投资电影院及放映经营许可
5、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6、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7、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8、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1、设立娱乐场所审批(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3、营业性演出审批(含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4、印刷复印企业审批(打字复印企业)
5、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
6、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7、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8、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州、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提取工商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周期
州、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依托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共享平台每个工作日与州、县工商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提取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各县文体广新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各县文体广新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巡查。
(四)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各县文体广新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县级审批(备案)的,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络信息,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各县文体广新局在受理市场主体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各县文体广新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许可情况、监管情况和处罚情况要及时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对确不具备许可审批条件不能许可或审批的,应当责令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项目变更登记,并告知工商登记机关由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项目变更登记。
(五)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
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主体办理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市场主体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六)州级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州级文化体育广电新闻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获证工商主体的证后督查,重点督查与本行业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县级处理,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并要求县级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各县文体广新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审批终身负责制"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总相应工商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并结合现场进行核查,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七)本部门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及上级业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审批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相关监管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八)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四、跨部门共管机制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二)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及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未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3、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4、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州、县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照无证经营工作,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各级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州文化新闻出版局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向巴启饶任组长,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和版权科、文物管理局、体育服务中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各县文体广新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管理科,负责对内对外信息衔接、负责与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等牵头协调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州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照无证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文明执法。
(三)市场主体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但因不具备许可审批条件不能许可审批的或故意不到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审批的,擅自以工商主体名义从事经营项目的;因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授权文化体育广电新闻部门强制权,法律法规未作修改前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改革的过渡时期仍然由工商部门牵头、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查处取缔。
市场主体在取得了文体广新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可申请经信部门及运营商开通网络信息。州、县文体广新部门在日常巡查以及群众举报中发现"无照无证"违规经营网吧的,文体广新部门书面告知经信部门及运营商,停止对该地址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四)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文体广新部门举报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投诉中心(电话:12318),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为统一受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作好保密措施。
(五)严格工作制度。要高度重视"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六)没有列入本次"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先证后照"的审批项目,继续按照原有审批程序依法予以审批,按照原有监管措施办法进行日常监管。
(七)各县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