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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及后续市场监管方案(摘要)

《甘孜日报》    2014年09月29日

一、 “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具体内容
  (一)试行“先照后证”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制度,除13项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外,117项(其中4项在我州境内暂停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即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负面清单”经营项目的,仍要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后置许可项目的,工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实现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
  (二)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管理平台。
  建设由政府主导、工商部门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参与的全州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将市场主体的登记基础信息和许可审批信息,依托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实现实时共用和反馈,提高行政效率。工商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到甘孜州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管理系统,各许可审批部门认领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开展许可审批工作,并将许可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到全州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管理平台。
  (三)做好证照办理衔接工作。
  按照《甘孜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应通过全州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向许可审批认领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许可审批认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甘孜州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管理平台认领并实施监管,督促市场主体及时申办许可。工商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在领照后及时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许可审批部门或认领部门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及时向甘孜州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管理平台推送,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明确许可审批部门职责。
  实施“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门槛大幅降低,需要各许可审批部门转变观念,积极作为,推动此次改革。州级各有关部门需要认领的涉及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内容(详见附件)。各县、海管局参照该表确定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事项认领部门及职责。
  (五)启动时间和试点区域。
  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州级各部门和康定县区域内先行试点,11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实施。
  二、“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后续市场监管
  以“突出监管、明确职责、优化配置、协调有效”为原则,放宽市场准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督,促进协同监管,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后续市场监管“四大原则”:突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全面涵盖对所有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包括仍保留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改为后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置的行政审批以及无需行政审批事项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建立健全与“先照后证”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理顺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优化配置。整合部门资源,优化执法力量;简政放权,积极试行“职能部门为主、市场主体自律、基层协同配合、社会组织参与”等监管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的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协调有效。探索创新监管方法,审批部门、登记部门、执法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后续市场监管的工作任务。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登记机关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对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把关。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主管行业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监管部门按行业管理分工确定职责。本州监管部门包括中央和省级垂管部门在州的分支机构、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的州级部门、州级审批部门、县级审批部门。“先照后证”改革实施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将审批权力与监管责任直接挂钩,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查处未取得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并对许可审批事项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
  “先照后证”试点后,监管部门对认领的许可审批事项负责监管。认领表未列明的行业、许可审批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后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职能调整以及州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等新情况,依照本方案确立的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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