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姜涛) 近期,泸定县出现大批流浪犬只,并发生多起犬只伤人事件,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1月3日,泸定县公安局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和《泸定县外来流浪犬只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精神,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通告》确定了该县泸桥镇北段、南段、沙坝社区和泸定新城建成区范围为犬类限养区,该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和道路一律禁止犬类进入,并要求在犬类限养区内饲养的犬只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犬高不得超过35厘米,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