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创 2019年09月24日
本网讯 9月18日,稻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原稻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张某某受贿案。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担任稻城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副局长,负责管理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期间,利用职位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1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媒体记者近40人“零距离”旁听庭审。体现了稻城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法院将继续增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交流,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全方位的展示审判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王钰、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