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1年09月14日
本网讯 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人王某一案, 经理塘县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过期仍不履行还款义务。8月25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王某向理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 ,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了双方,但被执行人张某某以自己对调解书的部分内容有异议等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官耐心向张某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确定还款义务的严重后果,劝诫其尽快还款。而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提出两个解决办法,请求申请方同意:1.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甘孜有套商品房,可以卖房后还款;2.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案款6万余元还清。经法官沟通后,申请人王某不同意上述两种方案。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迫于执行威慑力,日前,被执行人张某某将执行案款6万元通过支付转账方式转给申请人王某,王某自动放弃剩余115.5元,该案顺利执结。 四郎正呷
法官提醒: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允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因此,如果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