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2年11月15日
本网讯 近日,尼某因生活困难向巴塘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了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该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赓即召开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尼某的司法救助工作,一致同意尼某的救助申请,给予尼某一次性司法救助7000元。
申请人尼某在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卸货过程中,由于玻璃坍塌而受重伤,后被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与误工费等25000元。因无法达成协议,尼某将陈某某告到巴塘县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该院依法受理并予以调解,双方约定陈某某一次性向尼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费共计25000元。裁判文书生效后,陈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尼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人民币2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继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调整司法救助工作措施,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司法救助模式,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令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温暖,切实做到司法解民忧、纾民困。
邹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