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新闻 >> 聚焦甘孜 >> 浏览文章

消费维权永远在路上

《甘孜日报》    2015年03月23日

 
工商干部向群众宣传消费维权知识。

    ■ 记者 宋志勇 实习生 段羽尘 文/图
    3·15,一个让消费者敏感的话题,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近年来,老百姓的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小到柴米油盐,大到汽车房产,各类消费维权事件出现在百姓的生活中。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覆盖面,更大程度帮助消费者维权,去年,州工商局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起“大消保”消费维权体系,将维权关口前移,监管窗口延伸,让老百姓在最近的距离、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消费维权。
    加大投诉处理力度
    来自我州12315投诉热线的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共受理消费者申诉101件,成功调解101件,结案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54万元,受理消费者咨询237件。
    按照常规,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有2个渠道可以投诉,即工商系统的12315投诉热线和消费者协会。其中,12315投诉热线属受理平台,不参与解决消费纠纷;消协主要负责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根据工作流程,12315投诉热线接到投诉并记录后,将投诉事件下分到所属地的工商分局进行办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后,将结果告知投诉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接到投诉后,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调解,属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则予以立案,并对侵权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依法维权维护公平
    在人们看来,只有消费者才是上帝,而商家才是守法者。其实,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要守法、维法,这样才能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下面就相关维权案例和欺诈案例给大家一些启示。
    【案例1】去年,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广西北海消费者彭某某电话投诉,称其于7月1日打电话向海螺沟贡嘎大道某某店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蜜蜡制品手串一条,玉石3件,后经邮寄回本地单方面鉴定为仿冒品,于是彭某某在7月4日立即在电话里与该店主段某某商议全额退货退款,但经多次沟通无效,故向海螺沟分局提出调解要求。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处置】根据《消法》第25条规定,段某某于7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全额退掉货款,而消费者彭某某也及时通过快递退还回了所购货物。
    【案例2】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商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康定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邓雪凯告诉记者,作为本地最大的贸易公司,公司从源头杜绝伪劣产品,如有过期、临期、鼠咬、霉烂变质等情况,将立即下架,否则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为公司将履行好商家的职责,更好地为消费服务,切实做到保质量,真正让广大消费者吃得放心、用得舒心。
    当记者来到德惠超市时,超市店长余海对记者说,为让消费者放心,超市专门安排了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联络员,主要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接受咨询服务,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纠纷数额小、简易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其他案件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移送。
    “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们都注重健康了,无论是食品还是物品,卫生安全才是最重要的。”谈及消费安全吴先生深有感触。
     
    
  • 上一篇:锦江创新“三个融合” 力推“康北明珠”社会化管理迈新程
  • 下一篇:“牵手”共赴小康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