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周晓兰)近日,历时4个月,经5次修改最终成稿的《甘孜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草案)》在甘孜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上获审议通过。《办法》于8月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该《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项目、采集方式及时限、共享公示范围及时限、异议调整方式及流程、使用范围及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共计4大项,32小项的信息通过甘孜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归集。信息提供者涵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市场主体自身等,广泛的信息涵盖面,为下一步制定更加科学的信用信息评估机制,提升信用信息效力提供了有力保障;《办法》引入了市场主体基础信用报告的概念,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活动中应当将市场主体基础信用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视其情节采取重点监管、两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资格等八项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使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切实体会到“一处违法、将处处受限”;同时,《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公示系统,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