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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规范援藏干部人才管理

《甘孜日报》    2015年09月15日

    本网讯(李田钟 记者 袁飞)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援藏干部人才管理,着力提升援藏干部人才创造力和战斗力,实现支援藏区建设与培养锻炼干部人才“双赢”目标。近日,我州进一步修改完善《援藏干部人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援藏干部人才管理、服务、考核与激励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近期将印发执行。
    办法按照四川省援藏干部人才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坚持严格管理、关心爱护、推动工作、促进发展原则,切实发挥好援藏干部人才最大作用。
    《办法》指出,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挂职期间的教育管理由州、县(市)党委、州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州、县(市)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为主,派出单位主动配合。州、县(市)委组织部门明确专门的领导和科室及人员负责援藏干部人才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将援藏干部人才纳入日常管理,视为本州干部同等对待、同等管理、同等服务。建立援藏干部人才档案,负责组织挂职服务期满考察考核等工作。
    《办法》指出,援藏干部人才的日常工作考核,由州、县(市)委组织部门结合实际进行。年度考核由受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与受援单位干部职工一同进行,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援藏干部人才挂职期满,州、县(市)委组织部门配合派出单位对援藏挂职干部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核。对援藏期间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且考核组提出提拔重用建议的,及时将安排使用建议反馈派员单位。
    《办法》指出,为激发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干事创业的激情,结合援藏干部的德、才,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援藏干部人才,州、县(市)委组织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提拔使用,不占受援单位领导班子职数,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安排相应职务或保留待遇。对工作需要、表现优秀、本人自愿留州工作的援藏干部人才,经派出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安排相应职务;特别优秀的,给予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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