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12月10日
本网讯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州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98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其中98元由中央财政承担88元,省级财政负担5元,州县两级按2:8比例财政负担5元,以后逐年增加1元每人每月)。
此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深度贫困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县市由省级财政平均负担4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3元。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代替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将惠及我州113821人,我州18个县市均属于深度贫困地区,省级财政每年将对我州增加拨付基础养老金956.10万元。
唐金寿 胡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