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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执行者“亮剑”

《甘孜日报》    2014年08月11日

 ——透过现象看执行力之三
  ■ 本网记者
  不执行的具体表现
  不执行可以理解为拒绝执行,它是放弃职责的一种体现,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视相关政策和上级决定、部署为无物,或把上级要求挂在嘴上、不落实在行动上,导致好政策成了一纸空文,规定成为摆设,安排部署如泥牛入海、成了耳边风。个别单位和部门在工作上我行我素、说一套做一套,习惯性慢动作,重形式轻成效,有的甚至连形式也没有。一些单位部门在接受工作任务后与上级讨价还价,达不到要求就拒不执行或敷衍了事。不执行的工作作风,显然与履行职责、务实为民的宗旨相违背,必然引起群众的反感厌恶;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执行的行为,将直接导致各项决策部署无法执行,目标无法实现。
  不执行的案例一:
  2010年春节放假期间,XX县XX乡主要领导没有履行县委政府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值班工作的要求,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乡领导班子护林防火意识薄弱,责任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不按照要求与辖区内放工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不积极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致使发生森林火灾。在火灾发生当日,时任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县委安排及时召回该乡全体干部,对上级指示有令不行。2010年4月7日,该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位原副乡长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不执行的案例二:
  2013年1月10日全州召开了维护“两节两会”社会稳定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县执行相应的值班值守制度。XX县委也要求各工委、乡镇、县级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2013年1月21日,该县督查工作组在检查XX区工委时发现,该区工委副主任XX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两节两会”期间,擅离职守,导致单位无人值守。2013年3月17日,该区工委副主任XX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州纪委(监察局)供稿)
  结语:
  社会生活规则要求其中的每一个个体服从基本规范,任何一个群体,都需要其成员遵守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实现群体的共同目标,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执行和服从的过程。执行服从,就是要求大家要遵章守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目标。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依靠法律、法令、制度、规定、规章等规范运行的,每个人所能享受的自由是一定的范围和一定条件下的自由,否则,整个社会将是一片混乱。任何人都要受到一定制度的约束,这种制度既是对每个人的制约,又是每个人获得公平待遇的保证。大到一个国家、军队,小到一个组织、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服从意识、执行意识,决定其事业的成败。
  在执行力的几种行为表现中,不执行的后果是最为严重的,也是不服从的具体体现。无条件服从是执行力的前提,如果没有服从,就谈不上执行力;简单的讲,如果我们的单位部门不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就无法落地,决策部署就成为了空中楼阁。反过来,只有敢于向不执行者“亮剑”,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以执行为本,以执行为要,以执行为荣,执行高于一切,执行成就一切的好风气,我们的各项工作目标才会顺利实现,党的事业才会不断跃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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