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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不为耻为官

《甘孜日报》    2016年03月16日

    ■ 邵景均
    为官不为,就是占着官位、握着公权力,却不干应该干的公事,无所作为。这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大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正在着力解决的大问题。对于不作为的官员来说,有必要尽早确立一个基本理念:为官不为耻为官。
    如今的为官不为,心态和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担心多做多错多担责、干事得罪人惹麻烦,就尽量避事;有的违规谋利成为习惯,如今礼不敢收了、饭不能吃了,特权取消了、额外的好处没有了,就认为“干也是白干”,进而“能不干就不干”;有的因年龄偏大或政绩平平升职无望了,就提前进入“颐养天年”的状态;有的“一家两制”,整天想的是如何捞钱让已在国(境)外的配偶、子女过好日子,无暇顾及本职工作;有的自身不干净,整天提心吊胆、心不在焉,想的是如何找关系“摆平”或逃避组织调查,没心思干;等等。凡此种种为官不为,不论当事者出于何种考虑、找出多少理由自我开脱,都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宽容与谅解。对这些官员而言,有两个核心问题需要搞清楚。
    一是当官干什么。古往今来,设立官职的目的是让官员在群体生产生活中发挥指挥、协调功能,为大家干事、谋利。也就是说,为公众干事、谋利是官的“基因”。进入私有制社会后,尽管一些官员以权谋私,但总体来说,官的这个“基因”没有也不能改变。今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领导干部都是人民公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是天经地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怕惹麻烦、多担责,或者有其他考虑而不能为公众干事、谋利,不努力为人民服务,就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丧失了为官的“基因”、背离了人民公仆的本质。这样的官,在政治上必然为人民所抛弃,在道义上只能自取其辱。
    二是领导干部该怎样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为官不为者,不管出于什么具体动机,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我们的领导干部也是食人间烟火、有七情六欲的人,也有一己一家的利益。但必须明确的是,对于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国家已经按照按劳分配原则予以充分考虑,集中体现在干部工资和待遇上。如果在工资和待遇之外还要谋求更多的法外利益,甚至求不到利就不干事,就是一种非分之想甚至违纪违法行为了。领导干部办私事、谋求个人利益,不能动用公共权力,不能靠当领导干部的影响,只能在法律、纪律、政策以及社会道德规范之内、按照规定程序办,做到“取之有道”,不能搞任何形式的特殊化,更不能非法化。当公众利益与个人私利发生矛盾时,应毫不犹豫地“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明确规定。
    解决为官不为问题,要把思想教育放在前头,把相关道理讲清楚。毕竟,大多数为官不为者并不是“一直不为”,如果思想认识有了提高,还是可以继续有所作为的。此外,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再申明,有权必有责、有责须担当、失职必追究。为此,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对于那些屡教不改、依然为官不为的,必须依照法律、纪律及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有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决心、力度以及健全的制度、机制,解决为官不为问题就有了可靠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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