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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愿现实有“条例”那么爽快

甘孜日报    2016年06月06日

    ■欧阳美书
    ☆话题背景
    根据河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家庭获得一份“福利”——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护理假。(人民日报[微信]5月27日消息)
    这是一条极好的新闻,网络上一边倒的点赞、正评就是证明。笔者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亦热烈鼓掌,假如这个有关独生子女家庭每年可累计享受不超过20天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护理假的《条例》是四川省人大颁布的,说不定再过几年我家就能享受到,因为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的年限是“年满60岁”。
    从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现状看,独生子女的大量涌现是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及新世纪的十几年。如果以父母年满60岁可享受本福利推算,这两年正是首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进入“年满60岁”之始,由此可见,这条福利政策的制定不但充满着人性,而且还非常及时。
    但是,笔者对这一福利政策在未来的执行情况却并不看好。原因在于我国的劳动者身份实在太过复杂,劳动者所属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大大地限制了一些福利政策的落实。最典型的莫过于企业的“年假”、“带薪休假”制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执行都较为有力,但在非公企业或民营机构里,貌似就很难落到实处。
    作为对当年独生子女政策的某种弥补,国家确实应该制定这样的福利政策;但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企业,他们却不得不为早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来“埋单”,这于逻辑上不太说得过去。
    当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因其资产姓“公”,执行这一福利政策,等于是将这一福利政策所产生的“成本”从左手换到了右手,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他们本质上也是靠国家政策吃饭,所以他们在执行这一福利政策时没任何压力。但是,非公企业非公机构,要承担员工每年享受不高于20天的“独生子女年老父母住院护理假”,而且可以肯定这是“带薪休假”,就“亚历山大”了。
    如果硬要将这条政策推行下去,未来的非公企业非公机构极有可能会设置员工招聘门槛,对独生子女“另眼相看”,如果说此前就业中只有“女性歧视”,说不定以后会增加一个“独生子女歧视”。
    此外,这条政策还面临着一个逻辑困难:谁说独生子女一定要在某个单位某个企业上班工作?他难道不能是“非单位劳动者”?他们作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同样为当时的国家政策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在,他们的父母该不该享受这一“福利”,也即他这位“非单位劳动者”该不该享受这一“福利”?当然,有人会说既然你没工作,那就不存在假期一事啊?但这样问的人,他们的内心已经种下了“歧视”二字,而一项只限于单位甚至公有单位的子女才能享受到的福利政策,不但难以起到积极作用,甚至还可能引发新的负面问题。
    譬如独生子女父母能享受这一美好福利,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又该享受什么呢,孤苦无依的他们内心会作何感想呢?或许,我们还应该看到农村,在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年代,农村也诞生了很多独生子女家庭,这样的家庭显然与所谓住院护理假这一“福利”更无缘份。
    笔者并不是想吹毛求疵。一项标记为“独生子女家庭”的福利政策,其真正能“不打折扣”而享受到的人,却只有在公有单位工作的那部分“独生子女家庭”,而这部分人明显不到总人数的一半,显然,这项福利政策真正能带来的并不是一面倒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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