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7月25日
■胡卫兵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基层调研中,不时被问到一个问题:我州各项事业要大干快上“猛踩油门”,如果犯了错,纪委“容错”容哪些?打算怎么容?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容错”中找准定位履好职责,帮助党员干部“降挡刹车”,为好干部撑腰鼓劲?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三点。
一要坚守法纪底线。底线一破,百事可为;规矩一废,泥沙俱下。“容错”必须要有底线意识,否则就会成为某些顶风违纪、我行我素、不收手不收敛干部的“免责免罪金牌”。一是不触政治纪律“底线”。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信马由缰,连基本的党性都没有,还谈什么为官从政、干事创业?遑论“容错免责”。比如某个单位领导在不同场合大谈城市的风水,纪律意识何在?理想信念何在?坚决不能容。二是不踩法律“红线”。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若是已经堕落到需要依法审判了,那就没有什么“容错”可言了。三是不碰廉洁“高压线”。反腐败工作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用了两个“决不”——“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表达了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一旦涉及到廉洁问题,决不能心慈手软、养虎为患。
二要厘清容错的内涵。要分清哪些错能容,哪些不能容,就必须溯本求源,找出依据。一是容改革无心之失,不容以身试错之行。“容错”不是“筐”,什么错误都往里面装,它的适用范围是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推动发展,特别是探索性的失误、无心的过失。比如在上级鼓励改革创新或者没有明确禁止的工作中,创造性地执行政策部署,大胆先行先试造成的失误或错误,就可以容。但是明知国家有政策导向,明明看到有的行为进了“负面清单”,却揣着明白装糊涂,自以为有远见、有智慧、有水平,以身试错,结果造成了重大损失、恶劣影响,那就必须严查严办、以儆效尤。二是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干部行为的动机是一心为公,那就可以容。如果借为公之名,行私利之实,徇私舞弊、假公济私,那就罪不可赦。比如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招标投标等工作,用手中的权力分一杯羹,那就属于严惩之列。三是容干事之误,不免专断之错。这个主要是讲程序问题。如果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末位表态”等规定,严格遵守党纪条规国法,积极防控决策风险,结果仍然出现了失误,属于“容错”的范围。但是,如果个人独断专行、任性乱作为,破坏制度、搞乱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一定要问责。四是容知错即改,不免隐瞒对抗之过。即态度问题。如果在错误、失误或偏差出现之后,能够积极补救,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这种情形也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问责。如果不知悔改,甚至隐瞒、包庇、对抗组织审查的,就要从严从重处理。
三要把握好全面从严和容错纠错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越往后越严是一条清晰的主线。如何把握从严和容错的关系?有三点:一是全面从严不是鼓励不干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如果说全面从严治党捆住了手脚,那么捆住的是任性用权的手脚,而不是干事创业的手脚。身在其位就应善谋其政,如果不作为、假作为,非但不能容错免责,还要严格问责。二是全面从严不等于不许犯错。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新形势越复杂、新任务越繁重,干工作的出错率就越高。所以既要给干部“上套”,也要适当“松绑”;既要全面从严,也要科学容错。三是容错纠错的关键在于“治病救人”。容错的目的不是“放水”、“洗白”,而是为了让好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干工作;纠错也不是“使绊子”、“扣帽子”、“打棍子”,而是按照从严从实的精神,把失误者的“坑”填好,把后继者的“路”铺平。怎么救?关键是要用活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患未然。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的相互配合,全面从严与科学容错的有机统一,真正让广大党员干部跳出“管严不作为、管松乱作为”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