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8月08日
康定市民办理参保业务。
■本网记者 宋志勇 文/图
“参保登记开始了,需要登记的居民请将户籍证明带上。这是关系到每一位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请大家务必配合支持。”8月6日,在康定市塔公镇八郎村,身着民族服装、佩戴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证的两名调查员,来到该村村民四郎杜吉家,开展全民参保登记。标志着我州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这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全面启动。
“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单位,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通过辖区调查员入户调查及参保人员个人自主到现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进行登记的方式,坚持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按照‘一户不少、一户不丢、一项不差’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普查登记。”州社保局长何海介绍,为准确掌握全州户籍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险现状,保障广大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险权益,按照省人社厅和州政府的统一部署,从今年6月起,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一户不少 确保老百姓切身利益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旨在实现社会保险人员全覆盖。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数据统计,摸清底数,掌握我州户籍人口参保情况以及未参保原因,从而可以更好的拟定科学的扩面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快社会保险各类人群的全覆盖,建立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有效维护职工和居民依法参保、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力,杜绝重复参保和冒领待遇等现象。”州社保局关系转移科副科长达久乌卡对记者说。7月15日在办理相关登记时,发现有一名姓刘的群众,户口和住址在康定,但上门登记多次,都无法找到此人。为此,州社保局立即与公安、农业银行等多部门密切配合,联系到本人后最终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7月中旬,康定市各乡镇(街道)全面进入入户调查阶段,经过调查,确定无法联系的人员有712名。“不管他们在哪里,一定要想办法通过所在社区、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联系到本人,弄清具体情况,一个都不能少。”康定市社保局局长车丽告诉记者,自全民参保登记启动以来,该局与市公安、卫计、国土等部门协调联动,对所在户籍进行对比,协调银行进行数据筛查,查找到231人的联系电话,并由各乡镇(街道)逐一核实,其余人员将继续查找核实。
全民参保登记是全民参保的继续和延伸,是确保广大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切身利益。为了让全民参保登记落实到每一个人,做到“查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全州各地相继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民参保登记宣传,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了部门协调。康定市社保局参保登记股股长吴坚告诉记者,为确保康定5172人未参保户籍人员和辖区内常驻非户籍人员全部被登记到位,全市234名调查登记人员开展了入户调查。
据车丽介绍,为了保证登记到位,康定市社保局在前期开展了3次数据比对,将全市应入户调查登记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印制了“藏汉双语”宣传手册,让广大群众知晓全民参保登记的重要性。
一户不丢 摸清家底确保全覆盖
8月4日上午,家住康定市炉城镇驷马桥村的邹忠政听到有人敲门,开门一看,门外站着一个挂着胸牌的陌生男子。
“大叔你好,我是社保局工作人员,今天来核实一下,是否有社保登记人员对你进行了登记,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当得知来人是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马佩佩时,邹大叔热情地介绍了他的登记过程:全民参保登记员马佩佩第一次上门登记时,邹大叔不在家,马佩佩在他家门上贴了盖有社区印章的纸条,写明了上门原因,邹大叔便到社区登记了真实的参保信息。
何海介绍,为确保全民参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全州设立了四道“保险”,分别是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内审制度,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交叉检查制度,州人社和社保经办机构复查制度,以及由州社保局指导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确保全民参保登记采集数据真实、准确、实时。马佩佩之所以向邹大叔核实参保登记情况,正是因为街道之间存在的交叉检查现象。
一项不差 真正让群众获得实惠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重点在对辖区内户籍未参保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并登记入库,同时对已参保人员参保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全民参保登记可使群众了解自己已经参加了哪些社会保险,还有哪些社会保险没有参加;相关部门可以掌握群众参保情况,及时分析未参保原因,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适合个人实际的参保方案,实现全民参保目标;还可以加强社保的稽核工作,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州社保局负责人介绍,今年底,我州全民参保数据省级集中后,今后每名参保群众的社保号码,可在全州任何一个社保经办机构都可查询参保人所有信息,这将极大方便参保群众。
截至7月24日,全州18个县(市)已全面进入入户调查阶段,已有8个乡镇完成了信息采集,下一步将在“全省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内进行数据回盘,9月底前实现全部数据省级集中。
“未来通过全国数据信息联网,每名参保群众可在随时随地核查本人信息,获得更加精准的公共服务。”何海说,无论你是什么身份,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且退休后的养老金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参加养老保险可实现自我养老,老人的晚年生活可保持独立的经济,以减轻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用自我保险的观念取代养儿防老的旧观念。同时,参保人员的流动也不影响养老待遇的享受,参保人员在所有企业和地区之间的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都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如果参加了生育保险,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国家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两项,且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如果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可以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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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分档次给予40元至160元的财政补贴。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政府按5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资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重度残疾人员(评定为一级、二级肢体、智力、精神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并持有州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60岁低收入城镇居民本人提出申请由社区公示审批),由政府按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农村五保户、孤儿参保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优抚对象参保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60元/人/年定额补助,其差额由个人缴纳。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财政部门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