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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被判刑

甘孜日报    2020年07月16日

本网讯“咚!现在开庭!”7月8日上午9时,伴随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康定市人民法院对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康定市法院院长杨洪波担任审判长,康定市检察院检察长鲜丽出庭支持公诉。康定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乡(镇)干部代表共计60余人全程见证庭审。据悉,此次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康定市法检“两长”首次共同参与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某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康定市朋布西乡日头村乡道西侧山坡、西让卡村后山山坳处,利用自制铁丝套设置陷阱非法捕杀二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并带回家中。单某某某在康定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即于当日到当地派出所并主动供述自制钢丝套非法猎捕二只林麝。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林麝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二只林麝整体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二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单某某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后,鉴于被告人单某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即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审判长杨洪波当庭宣判:被告人单某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6万元;涉案林麝皮2张、作案工具钢丝套3副,予以没收。被告人单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积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杨霞 叶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某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体国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成为社会共识。

康定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单某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方面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提出赔偿损失诉求,让其同时受到刑事、民事双重严厉惩罚,加大违法成本,以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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