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0年12月16日
本网讯 说起肇事逃逸,你可能会以为撞到人“溜之大吉”才算?不,其实撞到公共设施后逃跑也算逃逸。
近日,巴塘县城鹏城小区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由措普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至鹏城小区路口,撞坏路边的九眼天珠灯和市政花箱。
事发后,当事人如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赔偿损失,便可以让此事件圆满解决,但当事人却选择了逃跑。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即联系公安部门调取监控。在公安机关配合下,锁定了肇事车辆。据监控显示,车牌号码为云L****B的货车在肇事后逃跑过程中,驾驶车辆由东向西,逆行至吉祥路躲避,随后将车辆开往田园停车场。当日13时50分,当事人将车辆开出田园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至巴塘车站路口,转向进入金弦子大道,而后进入中通快递门口装卸货物,下货后将车辆开往滨河路隐藏。
取证后,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将肇事驾驶员带到综合执法局进行调查。肇事人员对自己驾车撞毁市政设施后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教育。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该肇事人员予以行政处罚1000元,并赔偿撞坏的路灯和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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