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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之执行不能

本站原创    2021年06月02日

执行工作既是“法之必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活动最终可以收获的“果实”。近年来,得荣法院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全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然而执行案件中,必然有一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更多的申请执行人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得荣法院从5月27日起,通过在立案窗口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关于“执行不能”的小卡片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宣传“执行不能”具体包括情形:有市场交易和经营活动中因市场风险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有生产生活中因致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

为了引导社会群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消除认识误区,我们发布二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告诫社会公众防范执行风险。在民事活动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在诉讼活动中多采取财产保全等方式,在执行阶段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等,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一、申请执行人次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次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某某因拖欠原告次某细沙款,通过审判程序,得荣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次某砂石款413725.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次某向得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立即对杨某某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扣划了银行账户内存款587.85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次某,除此外未发现其有股权、支付宝余额、微信零钱、车辆、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截至2020年12月,杨某某债务缠身,无法查找其下落,且其作为被执行人在全省有13件执行案件。该案立案执行近半年来,得荣法院执行局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某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法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次某,并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本案中,得荣法院穷尽了线上查控和线下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引导当事人树立一种理念:“执行不能”类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不是执行人员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履行不能,法院无法完全解决社会的一切矛盾或解决一切风险。这个案例提示人们,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为防范执行不能风险的发生,除了增强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意识,强化举证意识,积极配合法院查找线索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行为形成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设定抵押等方式,努力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将商业风险拦截在诉讼活动之外。

二、申请执行人扎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扎某与被告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得荣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材款525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雷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扎某向得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该案首次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扣划了银行账户内存款10409.47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扎某,除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雷某某的下落,得荣法院执行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以后,2019年底经执行干警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后,及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最终被执行人雷某某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结体现了终本案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执行到位。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并非不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案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及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最终案件全部款项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得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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