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创 2021年06月24日
本网讯 近日,巴塘县法院执行局以灵活执行方式,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成功促进一件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部分义务的履行。
2018年8月26日,根某将16头牦牛以70000元的价格卖与洛某,洛某先行支付55000元,剩余15000元一直未支付。根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该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洛某仍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某便申请强制执行履行期已届满的5000元欠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经调查,被执行人洛某没有银行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某也提供不了洛某的财产线索,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5月,巴塘县进入虫草的采挖季节,执行法官认为这是突破案件的好时机,于是通知根某、洛某来到法院释法明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洛某表示自己上山挖虫草卖了钱就立即支付欠款,根某同意。
挖到虫草后,洛某找到执行法官,表示今年虫草行情不是很好,自己挖的105根虫草没有卖出去,希望用这105根虫草抵消履行期已经届满的5000元欠款。执行法官立即通知根某、洛某到法院进行沟通。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并当场清点数量,根某出具收条。
该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变通思路、因案施策,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促使案件顺利执结,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推动案件执行取得了实效。
邹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