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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商务合作局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甘孜日报》    2014年10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甘孜州工商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13〕21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主席令第35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 第8 号)、《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 第 17 号)、《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6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三、监管职责
  严格按照“三定”方案,依法履行各项监管职责,即:甘孜州商务合作局开展后续监管工作不能超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办发〔2011〕78号)赋予的部门职能。
  (一)甘孜州商务合作局承担的市场主体审批事项及需初审上报的上级业务部门承担审批事项
  1.州本级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共1个大项10个小项);(属州工商局117项中的前置审批保留项目)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4)食盐运输许可;
  (5)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
  2.需初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1)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2)食用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
  (3)直销经营;
  (4)开发盐资源、设立制盐企业;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7)拍卖经营;
  (8)文物拍卖;
  (9)典当行;
  (10)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
  (二)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适时跟踪掌握后续监管信息
  依托全州工商登记公共信息平台,行政审批科每天提取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动态掌握全州商务领域工商执照申办现状,翔实登记备案商务领域行政许可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并适时向相关科室通报。相关科室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和监督抽查。
  (四)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州商务合作局在收到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则规定的时限组织甄别,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州商务合作局审批或初审的,应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州商务合作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或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五)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
  在对工商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主体办理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工商主体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六)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巡查和监督抽查及与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工商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七)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及上级商务合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工商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审批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相关监管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八)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四、跨部门共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违反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按照州政府《甘孜州工商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
(二)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工商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州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对工商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各相关科室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甘孜州商务合作局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行政审批科和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与州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州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工商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州商务系统依照商务合作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商务合作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州、县两级商务合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务合作部门举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局市场秩序管理科牵头受理举报投诉事宜(电话:12312),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作好保密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严格工作制度。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优质、高效、持续推进。
  (六)强化基层监管。各县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自身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并配合做好上级审批事项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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