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和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实行最严厉的追责制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对于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全州干部群众对此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就大家关心的热点和焦点对该法进行了重点解读,以飨读者。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施行五年多来,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食品安全法》修改五大亮点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的力度比较大,修订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在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新法护航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我州已经实现食品安全集中监管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食品安全“四位一体”责任体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将风险防控纳入“一把手”工程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有奖举报推动形成群防群治新常态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建立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出台最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新规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坚持“三零目标”抓好“四项重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8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这8个方面包括:;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强力监管;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和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提升我州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针对新法修改意见并结合今年我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食品安全办迅即行动,围绕新法8个方面的修改意见有的放矢地作出了相应部署,并着力建立完善“五大体系”、坚持“三零目标”、抓好“四项重点”,借助新法出台契机进一步强化我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新法规定:
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食品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贯彻举措:
我州已经实现食品安全集中监管
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已实现。在2013年12月,我州便启动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经此改革,我州食品安全监管变“九龙治水”为统一监管,围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三大环节,整合原州食品安全办、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质监、商务等的食品监管职能,归口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集中监管,消除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盲区,实现了全程无缝监管。2015年在新一轮的县级机构改革中,我州各县食药监、工商、质监“三合一”成立新的“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形成了新的综合执法模式。加强了各县片区、重点乡(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建立,全州将设立49个片区、重点乡(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
新法规定: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贯彻举措:
构建食品安全“四位一体”责任体系
为强化担责履责督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局的要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了建立政府的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相关部门的协管责任“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将监管部门的“独角戏”变成社会各界的“大合唱”,实现食品监管责任全覆盖和工作无缝衔接。
按照“四位一体”责任划分,政府的总体责任,就是坚持属地负责原则;企业的主体责任,即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哪个环节发现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就是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履职尽责,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的协管责任,就是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新法规定: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贯彻举措:
将风险防控纳入“一把手”工程
“事后案件查处固然重要,但事前的风险监测更为重要,因为事后查处已实际造成伤害,而风险监测则是防患于未然。”2014年6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提出,要将风险研判和防控作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一把手”工程,作为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第一位任务,作为加强监管的首要依据,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风险研判、预警分析、提早预防上,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高危企业积分管理等制度,推动监管从“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转变。
为此,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下发了《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方案》,做到州、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动,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舆情监测、案件查办等途径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交流、分析、研究的形式,判断食品、药品领域的风险因素、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新法规定: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贯彻举措:
有奖举报推动形成群防群治新常态
去年以来,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大舆论跟进力度,完善新闻发布管理制度,与主流媒体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开通了微博、微信平台,善用新型媒体,巩固传统媒体阵地,牢牢把握引导舆论的话语权。借助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科学消费。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的宣传,强化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培训教育,提高认知水平,引导健康消费。
为鼓励群众参与监管,我州正大力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在2014年,印发了《甘孜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效激励了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情。
新法规定:
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载明“本产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字样;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贯彻举措:
建立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正通过试点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来强化监管,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据了解,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编制全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全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积极推动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肉及肉制品等大宗食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加强部门合作、协同创新,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不同环节,组织产学研单位加强追溯体系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
在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同时,还将建立起相关配套监管制度,如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实现纳入追溯范畴的食品,上市的都可以追溯,无法追溯的一律不许上市;建立重大案件协作查处制度,着力构建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对追溯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如加快诚信体系培育,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群众反映较多、追溯发现问题突出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等,实现追溯体系安全监管效果最大化。
新法规定:
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贯彻举措:
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
食品药品机构体制改革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其中农业部门负责“产地准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农业厅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其中就农药管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今年州食安办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还要与农业畜牧部门加强协作,制定追溯体系规划,合力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开展肉及肉制品、重点食用农产品、乳制品、白酒等原产地溯源工作,逐步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追溯体系。
新法规定: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向购货者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等文件。
贯彻举措:
出台最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新规
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工商局制定的《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责任主体、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站),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和检测记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等级证书,否则不得销售。
《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货台账制度,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有关规范的食用农产品。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运输过程中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运。并要求我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
新法规定: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贯彻举措:
坚持“三零目标”抓好“四项重点”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零事故”、行政许可“零投诉”、监管执法“零差错” 三零目标;突出“强队伍、抓基础、严执法、保安全”四大重点;抓实“队伍磨合、事权理顺、人员培训、制度完善”四项基础,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考核考评,推进社会共治,切实把食品药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抓实,抓出成效。
强队伍。针对各县体制改革后岗位新、业务新、人员变动大等新问题,分层、分类做好食品、药品、执法三大板块培训计划。委托峨眉中药学校举办多期培训班,开展新增职能的业务培训、新进人员的能力培训、新增岗位的履职培训。并将继续邀请食品药品专家为执法队伍巡回讲课,实现全员轮训目标。
抓基础。一是充分发挥食安办作用,强化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考核激励,调动部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共管,形成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二是常态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三是完善对各县局业务指导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机制。
严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食药监、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真正形成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事故处置、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坚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违法犯罪实行“零容忍”,保持高压打假态势,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保安全。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黑名单”,突出源头治理,完善全程控制。健全覆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控制好“四品一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关键环节,最大程度减少出现问题的风险。严把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把不够条件的产品和企业坚决挡在市场之外,全力确保全州食品药品安全不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