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解答:按项目参加,保险期管到项目结束
□ 刘春华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怎样缴费?有效期限是多久?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层层转包、分包中发生的工伤又怎么处理?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消息经本报6月10日刊发后,引起读者关注,纷纷打电话到本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询问详情。6月16日,针对读者疑问,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作了详细解答。
根据规划,我省将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保方式灵活处理。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我省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计算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建筑行业基准费率。
在建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与同级住建部门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工程由于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根据政策规定,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查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将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若不幸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报,工伤认定部门将在受理后的15天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如果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后才完成认定,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这些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后再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