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厅字〔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1个市(州)和“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党委、政府完成省上下达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成效,实行分片区差异化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纠建并举,引导市(州)、贫困县党委和政府履职尽责;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实施主体为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下设的脱贫攻坚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21个市(州)和“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及增长率。权重为65%。(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准确人数占贫困人口总数的精准度、贫困人口脱贫准确人数占脱贫人口总数的精准度。权重为10%。(三)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村1名县级以上联系领导、1个帮扶单位、1个驻村工作组、1名第一书记、1名农技员“五个一”全覆盖情况和贫困户帮扶措施群众满意度。权重为10%。
(四)扶贫资金。依据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考核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依据相关规定,考核本级财政扶贫投入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权重为15%。
根据考核内容,设置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共24项评价内容和标准,按百分制计分。减贫成效中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三项指标,根据各市(州)、县年度减贫计划,只有一项或者两项任务的,将三项指标的权重按比例折算计入一项或者两项任务指标中进行考核。同时,考核指标可根据年度任务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5个步骤进行:(一)市、县自查。各市(州)和贫困县对照本办法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市(州)自查总结报告应包含辖区内有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所有县(市、区),88个贫困县自查总结报告另行单独上报。(二)省级抽查。脱贫攻坚督查考核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于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当年计划摘帽贫困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无摘帽任务的市(州)随机抽查1至2个县(市、区)。(三)第三方评估。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委托熟悉脱贫攻坚工作的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的准确率和因村施策因户扶贫工作的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四)综合评价。次年2月10日前,脱贫攻坚督查考核办公室对考核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同时结合日常督查、暗访和信息化数据,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省级抽查结果、省直部门考核结果和各市(州)、县的自查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五)结果反馈。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各市(州)和贫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实行正向激励。(一)根据考核结果排名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量,每年综合评定三分之一的市(州)和“四大片区”分片区各20%的贫困县为先进,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二)对年度考核受到通报表扬的先进市(州)和贫困县,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奖励。(三)考核结果作为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四)连续两年受到通报表扬的先进市(州)和贫困县,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问责追责。
(一)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即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和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市(州)和贫困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予通报。同时,实行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同责同咎、同查同奖制度,依据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量化分解到各领导班子成员。(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市(州)和“四大片区”分片区排名倒数10%以内的贫困县,由省委、省政府或者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三)市(州)和贫困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诫勉谈话的,其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有关责任人按照《四川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调整不适宜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履职不力、工作造成严重失误、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参与考核的省直部门(单位)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州)和贫困县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扶贫项目优先安排、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的要求,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当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数据来源统计监测机制,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整体考核相结合,根据脱贫计划,列出季度任务清单,实行台账管理,确保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按时间节点及时书面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市(州)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对本地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四大片区”外有脱贫攻坚任务的72个县(市、区),在脱贫攻坚督查考核办公室的直接指导下,由所在市(州)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结果运用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7日印发的《四川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委办〔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