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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三)

甘孜日报    2017年05月08日

  1、刘先生:于某欠我20多万元。我将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于某还款。由于于某拖延履行判决,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于某因病死亡。根据于某遗嘱,其全部遗产赠予其孙子。当我要求于某孙子还钱时,于某孙子称,人死债亡,自己没有清偿的责任。请问,我可否申请法院变更于某的孙子为被执行人?

    法官解答: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根据201612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因此,您申请变更于某的孙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2、张先生:我网购了一款手机,价款共计2800元,收货后因使用不满意,遂通过快递方式退货,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上门取件,我将货物包装好交付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支付了快递费。后该货物在流通环节中不明原因丢失。我能否要求该快递公司退还损失2800元?

    法官解答:

    本案中,因快递公司在快件的保管和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快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造成您托运的价值2800元快件丢失,如果按照快递公司拟定的快递服务合同,未办理保价的快件至多赔偿500元,该结果显失公平。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保价合同无效。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最相似。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中货物损失的赔偿做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按价赔偿您2800元。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线邮箱:432169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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