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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四)

甘孜日报    2017年05月10日

1、杨先生:20155月,我出于投资目的,在康定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我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我的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所以一直没缴纳物业费。此后,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我都未予理睬。4月底,我收到康定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才知道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法官解答:

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您购买房屋的目的是投资,而物业服务也为您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您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故您不能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法院将依法支持物业公司的合理诉求。

2、袁女士:我于200862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6年底,我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的请求。公司认为我属于生育二胎,要求我签订合约,承诺不享受带薪产假,且公司明确告知在我休产假时给予保留职位105天,如果逾期视同我放弃该职位,公司将重新招聘新人。我认为生育二胎符合国家政策,且取得了准生证等全套合法生育手续,公司应向我与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公司不予认可。我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解答: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未规定生育二胎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您生育二胎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即使双方在休产假前约定了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与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因此,公司需支付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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