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5月22日
1、陈先生:去年11月,我向朋友王某出借了8万元用于其生意周转,因我俩平时关系较好,故系现金交付,当时也没有其他人在场。今年2月,我父亲突患疾病急需用钱,我向王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无奈我只有向法院起诉,但我现在仅有王某出具的一张“借条”,能否打赢官司?
法官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条虽然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有着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也会被列入认定证据的范围。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借款资金的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继续举证。若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则不能认定借款实际发生。
2、林女士:我与前夫张某2014年离婚,双方协议儿子由我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今年年初,我到派出所对儿子的姓名进行了变更,改为“林某某”。前夫张某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表示不会继续支付抚养费了。我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法官解答:
您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未成年人改姓需要征得父母双方同意,但孩子的父亲不能因不同意孩子改姓而拒绝抚养。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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