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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八)

甘孜日报    2017年05月31日

    1王女士:我前两天回家路过一条小巷时,被高楼上脱落的一块瓷砖砸伤,当时一个9岁的小学生正好放学回家目睹了我受伤的过程。我向法院起诉能否请那名小学生作证?

    法官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的规定,即使是小学生,只要其确实知道案件事实并且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也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2 吕先生:26日,我搭乘由齐某驾驶的车主为某运输公司的公交车时,在我上车后,齐某未将车门关闭即开车行驶,造成我摔出车外并受伤,共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同时经鉴定,我的伤情构成第九级伤残。我要求齐某和某运输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但协商未果。我该怎么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我的权益呢?

    法官解答:从本案来看,您在上车后与运输公司已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合同成立后没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您从车上摔下是由于驾驶员未关车门导致的,又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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