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6月14日
为有效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在生产发展、看病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现实难题和长远生计,从制度层面丰富和完善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确保脱贫攻坚政策“精准”落地和不落下一户、不落下一人的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自2016年以来,我州根据“聚焦目标、突出精准、体现特惠”的原则,按照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达到500万元、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达到500万元、1360个贫困村每村产业扶持基金达到5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满足贫困群众信贷需求的总体要求组建了四项扶贫基金。目前,我州四项扶贫基金总规模已达到10.99亿元,其中:教育扶贫救助基金0.91亿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0.90亿元、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7.02亿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2.16亿元。
一、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一)什么是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二)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县(市)区域内;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补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三)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之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四)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
1、学前教育阶段。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2、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进行救助。
3、高中教育阶段。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4、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五)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要求。
1、不得平均发放或轮流发放给学生;
2、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
3、不得将教育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
4、不得将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
5、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6、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
7、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六)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申领程序。申请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应在各县(市)基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首先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按程序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后,上报县(市)教育部门审定。基本管理程序如下:
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 ➝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 拨付发放。
1、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申请表,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2、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3、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部门。
4、县级教育部门审定。县级教育部门应该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
5、公示:村(居)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名称、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6、拨付发放。县级教育部门或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到贫困家庭的一卡(折)通帐户里。对于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一)什么是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普惠制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户籍在本县(市)区域内;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三)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贫困患者人数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确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
卫生扶贫救助是一项特惠政策,不是所有困难患者都必须救助,是否救助、救助多少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五)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申领程序。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1、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负费用情况,在村(社)或乡镇卫生院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2、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3、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5、公示。县卫生计生部门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6、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六)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要求。
1、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2、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
3、不得用于生活救助;
4、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
5、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
6、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
7、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8、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三、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
(一)什么是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是指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拔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
(二)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管理。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2、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3、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4、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5、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6、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三)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
1、借款对象。是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2、支持方式。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3、借款期限。贫困户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4、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万元。具体由各贫困村根据基金规模、贫困户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产业基金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四)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借款程序
1、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
2、村级审核。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3、张榜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签订合同。借款贫困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5、“打卡”到户。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6、申领时限。贫困户从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
(五)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借款收回。借款贫困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四、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一)什么是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是指有扶贫任务的县(市)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二)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作用。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三)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原则。应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四)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与县(市)人民政府协议签约的发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程序。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县(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坏帐损失认定程序。根据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代偿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六)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要求。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1、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2、不得用于非贫困户贷款分险;
3、不得用于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
4、不得用于无偿补助给贫困户;
5、不得用于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6、不得用于扶贫项目建设;
7、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8、不得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如何实现增值。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鼓励县(市)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州财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