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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

甘孜日报    2018年04月25日

【案例】 民间借贷中,“见证人”与“保证人”法律效力截然不同,需提高风险意识,谨慎签字。

案情:

2015年9月25日,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15万元,李某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周某的账户转入15万元,周某在收到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条,陈某在借条中的保证人处签名。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人:周某 保证人:陈某 2015.9.25。”借款到期后,周某偿还了5万元后再无还款,李某遂将周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并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陈某辩称,陈某与周某、李某均是朋友关系,当初借款时周某、李某二人找到陈某,请陈某作为借款的见证人,碍于朋友情面,陈某才在借条上签了名,陈某说自己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不应由其偿还借款。

稻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辩称是该笔借款的见证人,而非保证人,但其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陈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由于本案所涉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陈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判决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3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极为普遍,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靠信任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

“保证人”与“见证人”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担责不同。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连带清偿;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作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用承担任何实体民事责任。因此,借条上不同的签名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谨慎对待。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如果签字,应当明确写明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稻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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