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资讯 >> 政策资讯 >> 浏览文章

以案说法(十六)

甘孜日报    2018年06月22日

    【案例】 银行卡误收他人汇款的,该款项系不当得利须及时返还。

    案情:

    牟某于5156时在某银行ATM机准备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向陈某琴账户存款5000元,在此过程中牟某将账号输错两位数字,因银行ATM机显示的陈某勤与陈某琴名字同音,一时疏忽牟某便误将5000元存入陈某勤账户。牟某后来发现转账错误后要求陈某勤返还该款,但陈某勤拒不返还,牟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勤返还其错转的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新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牟某在存款时因账号输入错误,误将5000元存入被告的账户,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获益,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由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该款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

    随着网络和银行卡的普及,一些人因对网络操作不熟悉或者疏忽大意,常出现存错钱的情况。误存钱后,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打印交易凭条、及时报警等,同时向银行反映情况,通过多渠道了解存错钱或汇错款的账号、用户名及其电话和住址。当联系上对方时,应和对方好好沟通,最好能协商解决,将钱拿回来。如果对方拒不还钱,金额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拒不还钱者涉嫌犯侵占他人财产罪,警方将会依法介入;金额若达不到立案标准,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还款。 新龙县人民法院供稿


  • 上一篇:以案说法(十五)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