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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十五)

甘孜日报    2018年06月20日

【案例】 无资质施工队工人受伤,自建房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2017年5月初,白玉县河坡乡的格桑准备在自家房前修建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自住房,遂将自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张某、杨某、蒋某和田某4人修建。因修建房屋的安全设施不到位,5月22日,张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从三楼坠落至地面受伤,送至医院救治后不幸左眼缺失。张某于2017年12月6日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格桑、杨某、蒋某、田某4人赔偿其损失。

白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蒋某、田某4人跟被告格桑签订建房承包协议,被告格桑将其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其4人施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与其4人形成承揽关系。其中,该4人共同为他人修建房屋,内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伙关系,但该4人既无施工资质,又没有做到在施工中相互监督和互尽注意义务的责任,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系合伙人共同的过失行为,应负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格桑对外承包的房屋虽系自建房,但已达到三层以上房屋的规定,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必须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人来施工,由于格桑选任的过失,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不采取安全措施,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遂判决被告格桑、杨某、蒋某、田某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992元。

法官点评:

责任分担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原告张某作为施工者,更应注意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盲目草率施工,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格桑作为定作人,明知原告无建筑资质而选任,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主虽提供了设备(材料),但并不负责现场指挥和安全检查,不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杨某、蒋某、田某系合伙人共同的过失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白玉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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