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01日
【案例】 处理校园暴力案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戒的同时预防其走上犯罪道路。
案情:
2017年10月13日中午,原告朱某在丹巴县第二初级中学篮球场与被告杨某发生口角,当天下午被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等九人在丹巴县第二初级中学教室内对朱某实施殴打。其中,被告罗某用教室里的椅子,其他被告使用木棒、举脚进行打,导致原告朱某右眼骨折右侧额部皮肤裂伤、颅骨骨折、脑损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2017年10月13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朱某被送往丹巴县人民医院急救,由于伤情过重,当晚送华西医院医治,10月24日做眼部手术后,27号出院疗养,2018年2月6日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右眼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外伤致右侧眉骨弓处遗留痕,构成轻微伤。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十名被告賠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7万元。
因本案的当事人都是在校的未成年人,在不影响其学习生活的的前提下,丹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讲述了校国暴力的危害及对未成人的影响,十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愿意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失,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略)。
法官点评:
本案的当事人均是在校学生,正处在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年龄阶段,自控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不知如何解决,而是一时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法律意识单薄。因此在加强未成年人的文化学习的同时还要加强法律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这就要求家庭、学校、社会要其抓共管,增强法制教育,树立文明新风,共建和谐校园。
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