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09日
【案例】 父亲拖欠抚养费 女儿起诉获支持
案情:
央金现年16岁,是一名高二的学生。因家庭矛盾,其父母于2010年底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央金由母亲抚养,其抚养费则由父亲扎西按照小学阶段2000元/年、初中阶段3000元/年、高中阶段4000元/年、大学阶段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离婚后的前几年,扎西每年都按时支付了抚养费,但自2013年起却不再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截至央金起诉前,扎西共拖欠抚养费1万元。在此期间,扎西再婚后又生育了一男孩。
央金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立即偿付拖欠的抚养费1万元,并一次性支付自己至18周岁(即至高三毕业)的抚养费6000元。
雅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扎西与妻子离婚时已就女儿央金的 抚养费支付协商达成一致,应按约定履行。遂支持女儿的诉讼请求,判令其父亲立即支付拖欠的1万元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女儿至高三毕业的抚养费6000元。
法官点评: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父母,应按照法律规定与社会伦理,自觉履行义务,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 雅江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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