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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十六)

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06日

     【案例】 不尽抚养义务不分或少分遗产

      案情:

      原告钟某与被告杨某在20004月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子为先天智力二级残疾,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小孩随母亲杨某生活并由其抚养,钟某未承担小孩的抚养、教育等费用。该小孩在2007年因病去世,但在其去世前因拆迁,小孩和杨某分得一套7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小孩还分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4.5万元。故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给付儿子遗留的房屋,以财产折价补偿的方式给付4万元。

杨某辩称,原告钟某一直嫌弃小孩是残疾人,离婚时更是没有给小孩任何东西,且从来没有看过小孩,也没有给过小孩生活费,钟某在小孩身上从来没有付出过。小孩从小就是脑瘫,一直是由其照顾,因此钟某没有资格分得小孩的遗产。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的权利,除了要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应尽到的抚养义务,对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和抚养义务、付出较多心血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钟某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但却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400元的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

     本案中,虽然钟某辩称自己未承担抚养义务是双方约定不用自己承担,但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限于金钱的给付,还有行为上的照顾和关心,原、被告双方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抚养小孩的义务并不能因离婚而完全消除,尤其是在小孩残疾的情况下,钟某在离婚后更应该多关心孩子的健康和生活,但是钟某并没有做到。杨某作为一名女性独自承担起照顾残疾小孩的责任,这种精神应当予以倡导和照顾。因此,法院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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