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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十八)

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16日

       【案例】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一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案情:

     2017916日,乡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王某支付拖欠的水泥款50000元。但判决生效后,杨某一直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由于杨某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不愿前来法院,因此,执行法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可杨某逾期仍然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按要求到法院进行说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督促其履行,严肃告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杨某态度十分嚣张。执行法官虽尝试寻找杨某本人,但由于杨某有意避开执行法官,因此寻找未果。

      在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杨某在预订机票时,发现由于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无法成功购买机票。此时杨某才意识到,如果不履行判决义务,以后的生活将处处受到限制,于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马上履行了判决义务。随后,执行法官撤销了杨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官点评: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一般俗称“老赖”,而“人难找,财难查”一直是“老赖”规避执行的老大难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公布以来,失信人惩戒制度一直发挥着威慑作用,对“老赖”的经营和生活起到了极大的限制作用,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效助力执行工作的开展。惩治失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联合惩戒和统一平台建设,有利于促使全社会形成诚实守法的良好风气。乡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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