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17日
【案例】 赡养父母是传统美德——胡某某、李某某诉胡某甲,胡某乙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
原告胡某某,李某某夫妇生育5个儿女,自2004年到2017年,原告胡某某一直跟随被告胡某甲生活,原告李某某跟随被告胡某乙生活。后因家庭琐事,两原告分别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家里搬出来生活,但两原告的5个孩子并未及时支付赡养费,故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今五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
被告胡某甲称,分家时由两原告指定分得的两间房屋,属其名下财产,除此外再无其他财产,两原告有5个儿女,不应只要求其一人承担他们生养死葬义务。被告胡某乙称,每年都给两原告1000多元。
康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五被告虽然口头同意赡养父母,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赡养费,不仅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故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1000元,两原告在以后生活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均摊。宣判后,五被告积极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点评:
《家语・弟子行》云:“孝,德之始。”子女赡养年迈的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古已有之,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本案中,五被告对赡养父母相互推诿,甚至对赡养父母设置了分得父母财产的条件,最后五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不仅教育了被告,同时,也向社会宣扬了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