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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十六)

甘孜日报    2019年03月11日

[案例]二手房买卖毁约,中介费还给不给?——某某中介诉程某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8年4月,程某在某中介的居间服务下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王某购买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卖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则应返还定金,同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本协议约定定金的总额),并同意向中介支付居间费用即总房款的2%。随后,由于房价的不断上张,程某不愿意再出售房屋,通过多次协商,与王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随后中介仍向程某索要中介费,程某则认为房屋买卖交易没有实际完成,因此不该承担这笔中介费。沟通无果后中介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支付中介费15000元。

在法庭上,程某ー直辩称,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且实际购房流程并未完成,因此不应支付相应费用。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的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已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房屋总价、交付时间以及过户时间,中介已成功促成了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中明确,一旦合同无法履行,程某仍应向中介支付居间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房屋买卖,中介已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有权要求程某支付相关居间费,但结合中介为程某提供的中介服务,并未全部完成看房、签署合同、过户、交房等完整的流程,故法院认定程某应付的居间费数额应减为7000元。

法官点评:

随着二手房产市场交易增多,涉及该类房屋买卖的纠纷也日益凸显,很多民众在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甚至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从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无论最终是否成功交易房屋均需要支付相应中介费。只是依据中介服务程度不同可以与中介协商适当减少支付。

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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