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资讯 >> 政策资讯 >> 浏览文章

以案说法(六十)

甘孜日报    2019年07月24日

【案例】 驾驶人无证驾驶酿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追偿。

案情:

2018年12月10日,被告王某无证驾驶川VXXX9“大众”小轿车,沿路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尼玛驾驶载有扎西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毁及尼玛、扎西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炉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尼玛负事故次要责任,扎西无责任。涉案车辆川VXXX9“大众”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了尼玛、扎西及其家属1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认为被告王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2万元。

炉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王某无证驾驶川VXXX9“大众”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将12万元理赔款支付到位,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即本案被告王某主张追偿权,故对保险公司要求王某给付保险赔偿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中,保险公司商业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明确将该免责条款告知,故商业险不予赔偿。基于交强险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对于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该追偿权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代位追偿权不同,这里所说的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炉霍县人民法院供稿




  • 上一篇:以案说法(五十九)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