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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十九)

甘孜日报    2019年06月26日

【案例】 容留多人吸毒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应依法严厉惩处。

案情:

2019年4月某天,被告人魏某某和其他三名吸毒人员在康定市以300元的价格购买1小包冰毒后,回到泸定县冷碛镇魏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该包冰毒吸食。经鉴定,从所送检的白色塑料袋内的可疑残留物、橙色塑料袋内的可疑残留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次日12时许,泸定县兴隆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魏某某形迹可疑,遂将其带回兴隆派出所调查并进行尿液检测。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购买冰毒并容留他人在其所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吸毒者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具备自首、立功情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点评:

毒品犯罪,貌似离大家很远,其实离我们很近。当前,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既然个人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那么找几个朋友在自己家里或者住的地方共同“分享”和“体验”毒品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如本案的被告人魏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毒品是万恶之源,任何人都不能“以身试毒”,否则,自身和家人都将坠入深渊,付出沉痛的代价。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让我们勇敢的对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说“不”。

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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