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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一)

甘孜日报    2019年07月31日

【案例】 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满某在丹巴县团结街陈某某的住房开设茶楼,以“扯马古”、“炸金花”、“甩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向赌博人员抽头渔利。2019年3月21日,三被告人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丹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满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邀约他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为保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法没收涉案赌资24899元,追缴抽头渔利17000元。

法官点评: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开设赌场犯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且极易引发关联犯罪并滋生黑恶势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家庭幸福,应依法予以惩处。

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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