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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六)

甘孜日报    2019年09月25日

【案例】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得利益,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被告人斯郎某某、洛绒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某村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为50年的合同,从中获利68万元。村民知晓二被告人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后,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二被告人见事态严重,便想与村民签订一份租期为15年的租赁合同,并向村委上交了20万元租金。后该村村民不同意与二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希望直接与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二被告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为由,不同意再与该村签订租赁合同。至此,被告人斯郎某某、洛绒某某也未取回向该村村委会上交的20万元租金。

得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斯郎某某、洛绒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利68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斯郎某某、洛绒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对被告人斯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斯郎某某、洛绒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而触犯法律的典型案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既危害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法院要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卢燕供稿,素材来源得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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